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補字第256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256號

原告
陳寶皇
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律師
被告
大業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16,872元、資遣費286,380 元、特休未休補償7,104 元,共計310,356 元(16,872+286,380 +7,104 =310,356 )。其中關於請求給付工資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2 分之1,是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27 元(計算式如附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本應繳之│工資部分之│資遣費及特休未休│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裁判費 │請求金額 │補償之請求金額 ││├──────┼────┼─────┼────────┼──────────┤│310,356 元 │3,420元 │16,872元 │293,484 元(286,│3,420 -(3,420 ×16│││││380 +7,104 =29│,872/310,356×1/2 )│││││3,484 )。│=3,327 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