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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補字第3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陳容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34號

原告
高振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雲
訴訟代理人
黃恭領

上列原告與被告鈞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58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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