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補字第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官廖子涵
- 原告洪妤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362號原 告 洪妤霈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活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玖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薪資差額新臺幣(下同)26,500元、不當扣薪2,673 元、業績獎金36,000元及年終獎金65,000元,共計13萬173 元,就前二者計29,173元部分屬於工資性質,揆諸上開規定,得暫免徵收2 分之1 之裁判費161 元【計算式:1,440 元(原告原應徵裁判費之總額)×29,1 73/130,173(本件請求工資部分占原告全數請求之比例)× 1/2 (免徵裁判費之比例)=161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1,279 元【計算式:1,440 元-161 元=1,279 元】,茲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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