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補字第3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364號
- 原告
- 合陣創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春盛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世均技研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6,6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