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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補字第418號

確認本票債權部分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涂偉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418號

原告
日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黃文明
原告
臺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勳彰
原告
黃美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81,9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5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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