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補字第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部分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官涂偉俊
- 當事人日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黃文明、臺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黃美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418號原 告 日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文明 原 告 臺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勳彰 原 告 黃美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81,9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5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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