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補字第4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418號
- 原告
- 日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黃文明
- 原告
- 臺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勳彰
- 原告
- 黃美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81,9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5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