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補字第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涂偉俊
- 法定代理人陳伯燿
-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477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唐若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旺富交通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55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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