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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補字第47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涂偉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477號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唐若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旺富交通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55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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