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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補字第49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陳華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493號

原告
芃洲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士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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