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補字第5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528號
- 原告
- 宋佩瑤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世偉即冠騰企業社等4 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9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52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世偉即冠騰企業社等4 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9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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