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補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葉作航
- 當事人林廷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56號原 告 林廷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6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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