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保險小字第5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官廖子涵
- 法定代理人陳伯燿、邱奕銘
-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加順貨運有限公司法人、江德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保險小字第570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潘炳煌 被 告 加順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奕銘 被 告 江德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敦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 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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