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勞小字第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勞小字第39號
- 原告
- 藍銘裕
- 被告
- 長榮警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偉銘
- 訴訟代理人
- 蔡玉茹
施品成
張世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資遣費,而被告之公司所在地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參。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公司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