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小字第117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1172號
- 原告
- 親子診所
- 法定代理人
- 宋昀和
- 被告
- 沿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銘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而起訴時被告之主事務所位在「新北市汐止區」,有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個資卷),是依上規定,堪認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前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