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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小字第184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汪智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1847號

原告
弘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旭
被告
陳登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查被告之住所地係位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0 ○0 號19樓,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為憑,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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