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小字第283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2832號
- 原告
- 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宜
- 訴訟代理人
- 邱顯鎮
- 被告
- 威陞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名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威陞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所在地在「花蓮縣花蓮市」,有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個資卷),原告起訴狀雖載被告公司地址位在「桃園市桃園區」,然查無被告另設事務所或營業所於該處,亦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查詢被告分公司資料附卷可憑,是堪認本件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前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