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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1069號

給付工程款(工程案件)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陳容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069號

上訴人
概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允裝潢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2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1,00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翌日起算3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家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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