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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1165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姚懿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16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奇思數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靈立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范志欽即凱翔視聽音響企業社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4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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