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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196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陳華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桃簡字第1966號

原告
呂清雲
原告
胡慶勝
被告
忠誠電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元,及其中如附表票面金額欄所示各項金額,分別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9 萬元,並自民國108 年1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5 頁),嗣於起訴狀送達被告後,於109 年2 月10日本院審理時,就利息起算日部分,變更為分別自附表提示日所載日期起算(見本院卷第37頁背面至38頁),核原告所為僅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承租房屋,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7 張(下合稱系爭支票)交付原告,以支付每月租金,詎原告分別於附表「提示日(退票日)欄」所示日期遵期提示,竟均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而遭退票,屢經催討,未獲清償。為此,爰依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存證信函暨回執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8 至23頁背面);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予以爭執,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規定,應認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視同自認,是依上開證據調查及法律適用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系爭支票經原告遵期提示而遭退票,票款119 萬元迄未清償,依上規定,被告自應就系爭支票之票據債務負給付之責,從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票據本金及自分別提示日起算之利息,應屬有據。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6 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支票號碼  │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  發票人  │ 付款人 │受款人│   提示日   │
│號│          │(新臺幣)│  (民國)  │          │        │      │ (退票日) │
│  │          │          │            │          │        │      │即利息起算日│
├─┼─────┼─────┼──────┼─────┼────┼───┼──────┤
│1 │AI0000000 │17萬元    │108年1月10日│忠誠電木股│玉山銀行│未載  │108年1月10日│
│  │          │          │            │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      │            │
├─┼─────┼─────┼──────┼─────┼────┼───┼──────┤
│2 │AI0000000 │17萬元    │108年2月10日│忠誠電木股│玉山銀行│未載  │108年2月11日│
│  │          │          │            │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      │            │
├─┼─────┼─────┼──────┼─────┼────┼───┼──────┤
│3 │AI0000000 │17萬元    │108年3月10日│忠誠電木股│玉山銀行│未載  │108年3月11日│
│  │          │          │            │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      │            │
├─┼─────┼─────┼──────┼─────┼────┼───┼──────┤
│4 │AI0000000 │17萬元    │108年4月10日│忠誠電木股│玉山銀行│未載  │108年4月10日│
│  │          │          │            │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      │            │
├─┼─────┼─────┼──────┼─────┼────┼───┼──────┤
│5 │AI0000000 │17萬元    │108年5月10日│忠誠電木股│玉山銀行│未載  │108年5月10日│
│  │          │          │            │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      │            │
├─┼─────┼─────┼──────┼─────┼────┼───┼──────┤
│6 │AI0000000 │17萬元    │108年6月10日│忠誠電木股│玉山銀行│未載  │108年6月10日│
│  │          │          │            │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      │            │
├─┼─────┼─────┼──────┼─────┼────┼───┼──────┤
│7 │AI0000000 │17萬元    │108年7月10日│忠誠電木股│玉山銀行│未載  │108年7月10日│
│  │          │          │            │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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