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2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官
    涂偉俊
  •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昌

  • 當事人
    詠信環保企業有限公司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2101號原   告 詠信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昌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謝允正律師 被   告 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詠信環保企業有限公司對被告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起訴,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查原告簽發系爭本票,係用於擔保所承攬工程之保固責任,原告主張該工程無保固事由發生,被告不得行使本票權利,因而提起本件訴訟。是本件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核屬因履行系爭工程契約所生之爭議,依工程契約書第25條,兩造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被告營業所位在臺中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即為兩造訴訟之管轄法院之一,實無另行約定之必要。兩造既特別約定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應認為兩造就系爭工程契約所生履約爭議,約定專屬由該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即有違誤。故依職權裁定移送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洪惠娟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