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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5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官
    廖子涵
  • 法定代理人
    蕭世雄

  • 原告
    順宇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554號原   告 順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世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保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1,66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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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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