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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55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廖子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554號

原告
順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世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保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1,66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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