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55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554號
- 原告
- 順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世雄
- 被告
- 保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家樺
- 訴訟代理人
- 鄧立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1,66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扣除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040 元,經本院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08 年4 月24日送達予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用,有本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 紙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