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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60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涂偉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605號

原告
吳貴樹
訴訟代理人
陳淑麵
被告
穩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七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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