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37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377號
- 原告
- 泰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建業
- 原告
- 寶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傑駿
- 訴訟代理人
- 吳建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鉑金House 晶品館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分別向本院繳納下列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泰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訴請被告給付服務費,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5,6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
二、原告寶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訴請被告給付服務費,訴訟標的金額為191,9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