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4號
- 原告
- 怡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宏
- 訴訟代理人
- 陳明佳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容坤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3,19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6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1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