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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5 日
  • 法官
    廖子涵

  • 當事人
    趙令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463號原   告 趙令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鍋大師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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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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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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