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591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郭于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591號

原告
房點子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沛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純華即藝全企業社、倪文佐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