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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再小字第3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汪智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再小字第3號

再審原告
皇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美麗
再審被告
三鐤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玉妹

      陳裕文

      張普德(原名張振華)

      朱嘉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7年度桃小字第333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嗣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8 年9 月18日寄存送達予警察機關,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乙紙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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