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再小字第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再小字第3號
- 再審原告
- 皇和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美麗
- 再審被告
- 三鐤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玉妹
陳裕文
張普德(原名張振華)
朱嘉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7年度桃小字第333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嗣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8 年9 月18日寄存送達予警察機關,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乙紙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