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勞簡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勞簡字第17號原 告 杜亭萱 被 告 僑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 條第2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獎金,被告係設立於臺北市北投區,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及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件應由被告公司設立地所屬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