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勞簡字第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勞簡字第17號
- 原告
- 杜亭萱
- 被告
- 僑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 條第2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獎金,被告係設立於臺北市北投區,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及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件應由被告公司設立地所屬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