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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勞簡字第36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涂偉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勞簡字第36號

原告
葉忠鑫
被告
台耀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咸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十二月四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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