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勞簡字第3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勞簡字第36號
- 原告
- 葉忠鑫
- 被告
- 台耀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咸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十二月四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勞簡字第36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十二月四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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