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勞簡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勞簡字第36號原 告 葉忠鑫 被 告 台耀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咸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十二月四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