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勞簡字第4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勞簡字第44號
- 原告
- 曾麗貞
- 被告
- 聯發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清澤
- 訴訟代理人
- 鄭榮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12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5 樓之5 ,而原告自承其係於新竹縣○○市○○路000 號提供勞務,是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法院及原告勞務履行地所在法院均有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係違誤,本院審酌兩造應訴之便及證據調查之便利性,認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如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