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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小字第1467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廖子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1467號

原告
恆欣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卿
訴訟代理人
莊壁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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