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小字第146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1467號
- 原告
- 恆欣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素卿
- 訴訟代理人
- 莊壁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