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小字第184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1847號
- 原告
- 弘銧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旭
- 被告
- 陳登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查被告之住所地係位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0 ○0 號19樓,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為憑,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