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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小字第2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
    汪智陽

  • 當事人
    楊宗興陳麗貞即麗堤飲食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2221號 原   告 楊宗興 被   告 陳麗貞即麗堤飲食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查被告之住所地係位於台中市○區○○路000 號12樓,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為憑,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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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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