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小字第251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彭怡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25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農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道一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都會風閣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4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小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