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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103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陳華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03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樂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綿
法定代理人
邱顯松
法定代理人
邱顯宏
訴訟代理人
金學坪律師

      陳觀民律師

      邱清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春城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3,0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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