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116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16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奇思數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靈立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范志欽即凱翔視聽音響企業社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4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