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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1284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郭于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284號

原告
潘紀愷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煜騰律師
被告
飛航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原名台灣旅行者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湘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買賣價金,而被告之主營業所乃設於臺北市內湖區,有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1 份附卷可參,且稽諸卷內事證亦未見兩造合意本院為管轄法院或約定本院轄區為債務履行地,自難認本院有管轄權。是依前揭規定,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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