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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201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郭于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2012號

原告
羅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昌鴻
訴訟代理人
蘇文生律師
被告
強達自動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軒(原名:陳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九年四月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所列被告法定代理人之送達地址與其戶籍地址未符,有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致送達不合法,應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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