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20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桃簡字第2028號原 告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彝成 訴訟代理人 黃浩綱 被 告 琉璃天奈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智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3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伍佰參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255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本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4,880 元;嗣於審理中變更請求之金額為187,530 元(見本院卷第35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同法第433 條之3 規定,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 年3 月21日委託原告進行肥料試驗,約定檢驗費用分別為88,200元及99,330元,原告已依約完成試驗報告並通知被告,詎被告迄今仍積欠上開檢驗費用未付,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肥料)委託試驗申請書、統一發票、帳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6 至16頁),至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之明文,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則其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報酬187,530 元,自為有憑。 四、從而,原告依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