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20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2029號
- 原告
- 蔚林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咼立中
- 訴訟代理人
- 林姿慧
- 被告
- 阿爾砝形象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翊甄
- 訴訟代理人
- 林紹源律師
李慧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同法第24條亦有明文規定。又訴訟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於民國106 年9 月27日所簽立之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營養室中央廚房建置工程合約書約定,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而依前開合約書第44條第2項約定:因本合約之履行所引起之爭端,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則兩造既已合意就本件契約爭議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本件依法亦無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揆諸前揭規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