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225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吳佩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225號

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訴訟代理人
宋志鴻
被告
福德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聰

      李嘉龍

      陳佳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8 年7 月25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