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4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官
    汪智陽
  • 法定代理人
    陳鳳徽、許法源

  • 原告
    博羿光電工程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驊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485號 原   告 博羿光電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徽 被   告 驊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法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22 萬5,0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2,677 元,嗣本院以108 年度桃補字第8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不足之6 萬2,177 元,該裁定已於108 年3 月13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紙附卷為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柯思妤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4…」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