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5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
    彭怡蓁

  • 當事人
    梁瑞銘永運租賃有限公司葉力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517號原   告 梁瑞銘 被   告 永運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永盛 訴訟代理人 林君翰 被   告 葉力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8月2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詹于君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5…」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