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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5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彭怡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517號

原告
梁瑞銘
被告
永運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永盛
訴訟代理人
林君翰
被告
葉力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8月2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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