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5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彭怡蓁
- 當事人梁瑞銘、永運租賃有限公司、葉力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517號原 告 梁瑞銘 被 告 永運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永盛 訴訟代理人 林君翰 被 告 葉力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8月2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詹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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