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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55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廖子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554號

原告
順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世雄
被告
保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家樺
訴訟代理人
鄧立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1,66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扣除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040 元,經本院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08 年4 月24日送達予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用,有本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 紙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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