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70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705號
- 原告
- 台灣善美的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健南
- 訴訟代理人
- 李欣樵
- 訴訟代理人
- 鄧竹媗
- 被告
- 久耕生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藝達
- 訴訟代理人
- 吳冠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貨款事件,依兩造所締結之契作農作物供應協議書第11條約定合意管轄,其載明:「如因本契約涉訟,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39頁)。再觀諸本件原告起訴之事實,並無涉於專屬管轄之法律關係,是依前揭法條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