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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97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姚懿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973號

原告
新億昌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正
被告
李雅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雅各籍設臺北市中山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又原告起訴雖認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本院應有管轄權,惟觀諸卷附起訴狀所載之事實理由,未見被告有何侵權行為,且原告於起訴狀中亦明列本案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259 條及第179 條(見本院卷第8 頁),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誤會,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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