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17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178號
- 原告
- 楊美華
- 訴訟代理人
- 羅啟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騰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17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騰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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