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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178號

返還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吳佩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178號

原告
楊美華
訴訟代理人
羅啟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騰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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