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29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290號
- 原告
- 葉忠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耀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其中關於請求給付工資之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應暫免徵收1/2 之裁判費)。故本件應以暫免徵收裁判費1/2 部分之請求金額、與不暫免徵收部分請求之金額,依比例計算結果,本件原告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本應繳之│工資之│資遣費之│損害賠償之│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裁判費 │請求金額 │請求金額│請求金額 ││├──────┼────┼─────┼────┼─────┼─────────────┤│180,287 元 │1,990 元│10,967 元 │4,440 元│164,880 元│1,990 -(1,990 ×10,967 /│││││││180,287 ×1/2 )=1,93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