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327號原 告 鄭福川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鼎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睿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