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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32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彭怡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328號

原告
泰勝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隆壽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永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萬2,1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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