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328號原 告 泰勝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隆壽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永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萬2,1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詹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