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348號原 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久順精密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2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